不久前,中国孔子基金会和当代中国出版社的一起官司打得不可开交,起因却是两年前双方签订出版传统文化丛书的有关协议。
1996年1月14日,中国孔子基金会与当代中国出版社签定《关于出版传统文化丛书的协议》,双方约定从1996年6月1日开始,双方合作陆续出版《儒学南传史—越南篇》等5部书。每部书从交稿起6个月内完成出版;甲方(孔子基金会)提供齐清定书稿,乙方(出版社)审定出版;甲方为每部书提供出版补贴2万元,5部书稿出版补贴为10万元;乙方负责征订发行,按每千字30元向甲方支付稿酬等事项。同年1月23日孔子基金会会址、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,印章亦重新刻制备案。同年8月孔子基金会完成交接。此间(1996年4月)孔子基金会给付出版社出版补贴10万元。之后,出版社为履行该协议购买纸张付出仓储费、装卸费、运输费计7500余元,所购纸张因市场调价(降价)造成损失21000余元。
1997年初,孔子基金会因出版计划调整决定不再出版上述5部书,后孔子基金会向出版社提出退款或合作出版他书,双方未能协商解决。孔子基金会遂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终止出版协议;要求出版社返还预付出版补贴10万元,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。出版社同意终止协议,但以孔子基金会单方违约,终止出版合同,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,只同意返还5万元。
法院认:原、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《关于出版传统文化丛书协议书》的,符合法律规定,为有效合同。原、被告均按合同约定部分履行了各自的义务,后原告因自身的原因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。对此,法院日前作出判决,终止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《关于出版传统文化丛书的协议》;判原告孔子基金会赔偿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人民币28978元;被告退还原告出版补贴10万元。